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在被问及《办法》如何确保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时,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商业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以独立审计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财务绩效数据的评价应由负责审计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评审,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绩效评价业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审计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履行约定程序的报告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与按照监管要求提交的最终结果一致,并相互确认
为保证绩效评价的真实,完整,合理,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在账面数据基础上申请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是客观事项,并由审计机关出具鉴定意见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相关指标上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估期损益中消化处理上一年度的资产或业务损失,可以将损失金额加回当年利润
那么,《办法》是如何与现行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相衔接的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商业保险公司2022年及以后的业绩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已经开始研究完善,待成熟后将另行印发实施新办法实施前,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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