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的公告公告显示,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协会对现有的《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表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111 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30 条等规定,基金业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依法调解基金行业纠纷是基金业协会的法定职责。
2014年9月,基金业协会首次制定并发布《调解规则》,上述规则是规范基金行业调解工作的直接依据截至目前, 基金业协会通过组织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共 44.82 亿元
修改后的《调解规则》共分五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 二是丰富多元解纷手段,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三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小额纠纷处理效率 四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 五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
具体来看,修改后的《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中表示,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基金业协会设立调解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处理与纠纷调解工作相关事项,基金业协会调解工作部门组织实施调解工作,负责处理调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具体来看,调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调解申请由当事人单方或者共同向基金业协会提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可以主动征询当事人调解意向,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投诉纠纷进行调解
基金业协会聘任具有金融,法律,经济,财会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士担任调解员基金业协会建立调解员名册,根据调解员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并公示,调解员每届任期四年
基金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建立调解合作机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委托基金业协会调解的案件,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上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最新引入的小额速调机制为例,行业机构自愿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以下,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根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等提出的调解方案经投资者申请,基金业协会提出调解方案在前款规定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业机构应当接受并依法履行这极大便利了行业小额纠纷的快速解决,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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